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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旅游条例》规定 无资质不得组织旅游活动

作者:Mr.LiuStu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8-06-30

《山东省旅游条例》明文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等单位和个人,打着户外活动之名从事旅行社业务。据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文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据了解,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市旅游质监所提醒,正规旅行社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正规旅行社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依据经营范围等情况,累计赔偿限额为几百万元不等,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

  最重要的是,国家法律要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相关附件,履行相关义务,有专业团队操作人员,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均没有上述保障。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信誉度高的旅行社,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