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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利用发展并重 传统村落焕发生机

作者:Mr.LiuStu  来源:刘宝平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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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旅游摄影协会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发展,本身具有一定矛盾性。比如,从保护角度出发,要尽可能保留传统村落原有风貌;但村民对现代生活的要求、村落对现代化发展的需求都要对村落进行一定的改造和拆建。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

传统村落风貌的保护不是僵化的保护,应对传统建筑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明确的保护更新技术细则。除了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允许村民在保持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对房屋实施必要改造,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各地在制定保护的底线性、限制性政策时,也应同步建立激励和补贴机制,让村民在改造房屋时,主动选择延续传统风貌的做法。


实际上,传统村落里有不少闲置民居,充分利用起来就是资源。这必须在政策制度上有所作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但是,必须按照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不能侵害村民利益。


传统村落承载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特有习俗等。如何在传承和发扬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避免过度商业化?


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传统村落有鲜明的地域辨识度,需要认识传统村落“各美其美”的不同价值,避免各种“标准化”的介入。一是避免“标准化”景观设计,如一概用水车、磨盘、牌坊、廊桥、红灯笼等元素造景;二是避免“标准化”设施配置,如在传统村落中引入各种标准化游客中心、标准化导视系统、标准化停车场;三是避免“标准化”改造,如用笔直宽大的沟渠取代环绕在房前屋后的溪流,给墙体“涂脂抹粉”将历史痕迹和时代记忆一并清除等。传统村落中的干预活动都要以“尊重历史、敬畏自然”为前提。从“标准保护”到“精准保护”,才能呈现出乡土文化的丰富多样。


传统村落的文化保护既不能“标本式保护”,也不能“破坏式开发”。有的地方“重有形,轻无形”“重申报,轻保护”,出现了“见村见物,却不见人、不见生活”的现象。还有的过度商业化,拆旧建新、毁真造假,或者一味模仿、胡乱搭配,将不是本地区的建筑样式、节庆民俗等挪至本地,破坏了传统村落的原真性和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