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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民营企业家离破产有多远?

作者:Mr.LiuStu  来源:「我们」® 商会  发布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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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无双至、祸不单行


   人们常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

   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肆虐了全世界,物流、人流、经济陆续停摆。国际方面,巴菲特旗下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一季度损失497.46亿美元;美股史无前例地被数次熔断;世界原油价格如脱缰野马,一落千丈,跌为负值;罗马教皇方济也打破数百年来的传统,通过远程直播方式进行祷告。

   国内方面,肆虐的疫情让中国经济雪上加霜,交通封锁致使国内企业举步维艰、出口受阻导致外贸企业“现金血液”循环不畅,沿海一带企业因无订单,复工工人惨遭降薪或失业,民营企业家们更是欲哭无泪、一筹莫展,人们在工资收入减少的同时,必然导致房贷、车贷等消费性贷款违约率及银行坏账率上升,经济大环境苦不堪言。

 

 


   正如美团创始人王兴所说:“2019年可能会是过去十年里最差的一年,但却是未来十年最好的一年。”在如此糟糕的经济环境下,破产清算或成为不少企业的最终归宿。

   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虽企业经过破产程序可让部分债权“打折”,由此逃过一劫,但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为使企业顺利融资,往往赌上自己及家人的“全部家当及身家性命”,背负巨额担保债务,从而使“有限责任”制度实质上被架空,被迫背上“无限责任”的债务包袱,很难东山再起。

   若此问题得不到解决,民营企业家不仅要承担企业破产的商业风险,更要终生背负为破产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债务。

   而此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中国营商环境优化,“企业家精神”保护与弘扬等诸多层面。

   所以,化解现实窘境迫在眉睫,那如何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营企业家们凤凰涅槃、化蝶重生呢? 

   “个人破产制度”为民营企业家们打开了“一扇窗”。

   读到这里,定会有人疑惑,“个人破产”有什么好,这难道不是失败的象征吗,怎还能使失败者焕发新生呢?有这种疑惑,并不奇怪。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


   受中国传统债务文化影响,“个人破产”往往是失败者的代名词,人们是谈之色变,避之不及。但随着时代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其并非是给失败者贴标签,而是能让失败者重整旗鼓。

   简单来讲,个人破产就是当某人深陷债务危机且资不抵债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在界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前提下,保留其必要生活费,剩余全部个人资产用以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而对于不能清偿的债务,则依法予以部分免除。

   常言道:“无债一身轻”。从某种意义上,个人破产制度颠覆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传统认知,打通了“失败通往成功”的任督二脉,演绎了一部愈挫愈勇、绝地重生,从“富翁”到“负翁”再到“富翁”的人生反转大戏。


   纵观个人破产制度,其最初起源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古罗马,后经意大利、英国等丰富完善,到1978年,该制度被美国采用,并在全世界得以传播与弘扬。该制度在各国的发展与变革,最初是为解决房贷、车贷等消费贷膨胀、逾期,银行坏账率陡增等情形而生。

   美国现总统特朗普曾5次陷入个人债务危机,若不是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他也登不上如今的总统宝座。

   鉴于目前中国居民杠杆率也呈快速上升趋势,房贷、车贷、信用卡违约率也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在南京,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首次违约信用卡用户达近7位数,接近百万,而且是连续两个自然月违约用户接近7位数;中国居民杠杆率也从2015年末的39%一路攀升至2019年年末的56%,浙江、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的杠杆率甚至达到70%至80%以上。

   而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出现与发展的历史规律,其在中国大地上已具备适用价值。

   受疫情持续影响,如果出现大规模企业倒闭潮、员工失业潮,各种车贷、房贷会逼迫居民借新债还旧债,最后形成新旧债双向违约的糟糕情形,这会给本来坏账率就很高的银行系统带来新的压力。

   因此,个人破产的出现正是为了控制信贷规模、降低银行金融风险及应对可能炸裂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可谓是一场及时雨。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初始功能是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化解房地产泡沫及消费贷债务危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延伸功能,即降低民营企业家所遭受的商业风险,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正当性在于为拥有企业家精神,“诚实但不幸”的民营企业家营造“宽容失败、鼓励负责任的商业冒险行为”之营商环境。一方面,其可限制民营企业家创业失败的商业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市场机制中的核心特征——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助推国民经济大步向前。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强调,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须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由此,“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名词逐渐进入国内公众视线,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展开了双向探索。

   2019年9月27日,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理完毕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为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指定管理人,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最终债权人同意清理方案,即以1.5%的偿债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受偿,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期间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此案可谓是“大胆探索与进步”,平衡了各方利益,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使“个人破产制度”从幕后走向台前,从学术探讨蜕变为司法实践,使民营企业家涅槃重生与债权人受偿相得益彰。

   2020年4月29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也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探索在深圳正式“破冰”。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定会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诚实但不幸”的民营企业家将享受到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制度红利”。


两面性


   凡事都有两面性,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语境下的反向考量也必不可少。

   一方面,受限于中国经济体制及债务文化,个人破产制度被国民认知与接收过程可能稍显缓慢,正如学者拉斐尔·伊法拉特(Rafael Efrat)一针见血地指出:“对于经济体制较为集中化、或者对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组织形态有着独特偏好的国家,往往可能难以理解债务免除机制之于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特殊价值。”

   另一方面,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市场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给企业融资带来“壁垒效应”,增加企业家获得信贷的成本与难度。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若要试行推广,需严格准入门槛,自由财产界限须谨慎界定,债务豁免须以破产人诚实报告所有资产为前提,失权制度须严格落实。

   唯有此,才能避免为逃避废债而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从而偏离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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