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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课 32课时/15 16

作者:Mr.LiuStu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0-05-01

主讲
刘宝平

课程
《邮轮概述》

总课时
32
课次
8

教学方法
讲授
提问
讨论

教学内容
第七章
第1节:邮轮旅游市场主体类型和法律定位
第2节:轮旅游相关合同
第3节:邮轮旅游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第4节:邮轮旅游保险

第七章

邮轮旅游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一节

邮轮旅游市场主体类型和法律定位


一、邮轮旅游市场的主体


()邮轮公司

拥有邮轮,根据邮轮的航行速度、出发的港口、停靠的旅游地、航程的期限以及停靠地之间的距离提供服务航线,提供船期的经营实体,如目前全球最大的嘉年华集团公司,旗下有嘉年华邮轮、公主邮轮、荷美邮轮、世鹏邮轮、铁行邮轮、冠达邮轮、爱达邮轮、歌诗达邮轮10个子品牌邮轮公司。邮轮公司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它的责任就是按照航线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程;根据船票合同以及服务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完善的住宿、休闲、餐饮、娱乐服务;遇到突发事件要按照合同条款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邮轮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签订票务、承运、服务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保障旅游者合同期内的安全航行;航行前影响因素预测发布;完全履行邮轮服务合同;合理延误下的其他责任(告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船票经营商

有资质的经营主体。代理销售邮轮船票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代理资格。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内资企业应当向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旅行社

取得旅行社经营岀境旅游业务许可,经营出境包价邮轮旅游业务、代理销售包价邮轮旅游产品。在国内出境邮轮旅游中,旅行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旅行社业务合同当中,委托代理船票销售合同和包价旅游邮轮合同是最常见的两种。


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根据船票销售模式分为包船、分销、切舱、散卖。无论是单卖船票还是切舱”“包舱”,只是船票销售数量、付款方式的差别,其本质是代理销售船票的行为,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旅行社的行为只是船票代销或包销,不承担承运责任,不具有承运人身份。


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根据上岸观光组织分为委托代理销售船票和包价旅游。包价旅游邮轮产品是将船票和上岸观光打包的邮轮旅游产品,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一价式旅游产品情况下,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如果是包价旅游产品,那么岸上观光的责任由旅行社承担。邮轮公司的承运责任和由邮轮公司提供的船上服务导致的责任均应当由邮轮公司承担。


 

()邮轮港口

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存储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或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港区组成。邮轮港不同于车站、机场和货运码头。除了执行码头功能,即提供邮轮停泊及上落访客及行李、货物之外,虽然与游客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和邮轮公司有合同关系。 


(1)邮轮港口应该辅助邮轮公司发布邮轮到达实时信息,及时跟踪邮轮航次安排,气候变化等信息,让游客充分了解邮轮相关运营信息。 


(2)邮轮港口的功能之一是游客上下船的集散枢纽,港口有责任维护现场运营秩序,保证客运大厅内设施、设备运营正常,努力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候船环境。


(3)港口需要提供旅客休息的场所,及时协调港口各保障部门、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做好问题的处置和服务的保障工作,如果旅客因滞船事件提出超出协议范围要求,港口需积极主动联系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协调解决。 


(4)辅助邮轮公司解决港口突发事件,维护港口及社会秩序。在实际运行中,邮轮港常常会出现因邮轮延误纠纷发展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此时相关政府机关处理这些突发事件的有效性,是旅客出行与邮轮的安全、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当邮轮旅客因各种承运纠纷或者突发事件而强行滞留时,港口有责任维持现场秩序,辅助邮轮公司及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疏散游客,保证港口及邮轮的正常运营。


()消费者

购买邮轮船票或旅行社邮轮旅游产品的自然人。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整个邮轮旅游过程中享有合同所拟订的服务的权利。但是,游客也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这样才能促使邮轮产业的健康发展,而最基本的,游客应该履行海商合同和旅游合同两方面意义上的义务。


(1)支付包括船票价款在内的旅游费用。


(2)附随义务: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游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 


协助义务。登船前和在船期间,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合同规定和注意事项,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配合旅行社的工作安排。在岸上游览观光时,应该尊重当地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


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


守时、守法的义务。游客应当准  时集合,按照规定或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擅自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


游客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该理性维权,应该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类似滞船这样的手段来维权,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影响了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二、邮轮旅游产品相关主体的法律定位


第一,邮轮公司和代理销售船票企业以及代理邮轮船票销售的旅行社为委托代理关系,本质是商事合同。


第二,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因船票以及承运行为构成合同关系,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为合同主体。这种合同关系以船票为体现形式,用船票来明确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邮轮公司对邮轮航程安全、邮轮航程取消、邮轮航程变更以及由邮轮提供的邮轮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与旅游者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代理销售船票企业以及代理邮轮船票销售的旅行社销售船票,无论销售方式是单售船票还是旅行社包船、切舱,如不包含岸上观光内容,则其法律关系应为委托代理关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承运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产生直接的邮轮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代理商)直销客票模式在西方邮轮市场是较为成熟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內邮轮旅游市场由船务公司、依法设立的邮轮船票销售机构、线上线下旅行社的直销客票模式也在逐步发展。在这种模式下,船务公司、依法设立的邮轮船票销售机构、线上线下旅行社仅仅为邮轮公司的代理人,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产生直接的邮轮合同法律关系。 


邮轮公司安排的上岸观光,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为邮轮旅游合同关系直销客票模式下,邮轮公司设立岸上观光部或旅游部,负责安排旅游者上岸观光,组织协调岸上包价旅游产品的预订和操作。在船上直接对旅游者销售上岸观光线路。有些邮轮的岸上观光部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预订港口接送车辆、改换航班等。这些负责实施岸上包价旅游的旅行社,是邮轮公司的供应商,产生的后果由邮轮公司直接负责。

 

(2)旅行社代理邮轮公司进行船票销售,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即旅行社包船或切舱将邮轮旅游打包成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是代理销售船票的一种方式,旅行社并没有也不能改变船票即邮轮合同内容,邮轮公司仍应就邮轮的承运义务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船票销售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产品的包价旅游合同,合同主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行前说明会义务、相关告知义务、提供登船前服务,组织旅游者上岸观光旅游以及相关事宜的服务,并按照邮轮旅游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

 

第二节 

轮旅游相关合同 


一、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代理销售船票企业的合同


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代理销修船票企业就邮轮船票销售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有关当事方就邮轮船票销售、代理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对以下涉及旅游者权益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程变更、取消后的风险分担标准;发生违约或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形的责任分担;纠纷解决方式;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服务说明等资料的责任人;其他与旅游者权益相关的事项。


 

二、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


()邮轮包价旅游合同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三条【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并提供船票,邮轮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邮轮公司以及邮轮的基本信息;邮轮旅游行程:具体包括出发港、途经港和返回港;舱房等级等邮轮服务安排和标准;到岸观光行程安排;应当交纳的邮轮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标准;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2015年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共同监制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现阶段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对境外邮轮公司的船票和相应的邮轮合同条款了解渠道不畅、理解程度有限,而邮轮公司的邮轮合同中和旅游者权益关系密切的一些条款非常重要,旅游者往往因为不了解这些条款而和旅行社、邮轮公司之间产生误解、争议、纠纷。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一条【邮轮船票】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的,应当在游客登船前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向旅游者送达可保留的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船票及其他书面资料,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采用旅游者可确认的方式。《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如实说明下列事项:

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

邮轮上的禁止行为;

船票费用包含的具体事项;

邮轮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

船长在船舶安全以及航行安全方面的处置权利;

纠纷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和手续;

⑦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特殊告知事项,邮轮码头应承担协助告知义务,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码头区域向旅游者加强告知和宣传。   


旅行社代理销售邮轮公司的船票并招揽旅游者后,在与旅游者签订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的时候,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规定,旅行社要将邮轮公司的邮轮合同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用书面方式明确告知旅游者,并按邮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旅游者做约定。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对航程变更、邮轮旅游中的安全演习、邮轮航行时的自行安排活动、上岸参加观光活动的特别注意事项、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等做了明确约定,有利于旅游者了解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了解参加邮轮旅游时旅游者应当承担和义务和应有的权利。  


经营邮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在销售邮轮包价旅游产品时,可以使用或参照《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依法签订。


1.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属于包价旅游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以《合同法》《旅游法》为依据制定的。都属于包价旅游合同。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邮轮旅游中的上岸观光由旅行社安排,属于由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由旅行社提供车辆、游览、导游和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行社将代理销售的船票和上岸观光的旅游费用打包销售给旅游者,邮轮旅游合同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旅行社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责任。


2.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具有复合性


邮轮旅游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邮轮旅游和上岸观光。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对邮轮旅游和上岸观光都有条款约定。邮轮旅游部分主要是航程变更的约定;上岸观光部分是旅社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召开出团说明会、办理登船前的手续、出发、召集、航行中的咨询服务、安排上岸观光行程、提供上岸观光的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


邮轮旅游部分的服务提供方为邮轮公司。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用邮轮合同约定双方在邮轮旅游(非上岸观光)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邮轮合同有邮轮度假须知及商务条款”“航行合约等名称,因邮轮不同而不同,但都属于邮轮合同。旅游者可以通过船票、向旅行社索取、上网获取、船舱内的书面资料等方式获得。邮轮包价旅游合同中包含少量邮轮公司和旅游者约定的条款,属于旅行社销售邮轮公司船票后向旅游者特殊告知义务的内容。在邮轮上旅游者与邮轮公司为合同主体。


上岸观光的提供方为旅游公司。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约定了行前在邮说明会、登船服务、船上咨询辅助服务、上岸观光、特殊告知义务等服务范围。除此之外的邮轮上的时间为邮轮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对所约定的服务项目承担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责任。 


3.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八条【纠纷解决】中提及: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销售邮轮船票,因邮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和旅游者之间的邮轮旅游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纠纷解决;因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在销售船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负责纠纷解决。


旅行社把邮轮船票与岸上观光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违反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 


()旅行社单船票销售的合同 

旅行社代理销售邮轮公司的船票,包括母港邮轮、离岸邮轮等。旅行社不安排上岸观光。单船票销售合同属于单项委托合同范畴。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提及: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者的受托人,其代购船票的行为后果,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仅对其代订行为承担责任。

 

对旅行社来讲,为旅游者提供代订船票服务是其经营活动,可以收取代办费用,二者之间成立的旅游代订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错定舱位、错定航次等,旅行社单船票销售合同属于单项委托合同范畴,旅行社可以依据《合同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单项委托合同版本拟定。


案例链接


旅游者拒绝在上邮轮时拍摄照片引发的投诉案例


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王某签订了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王某来到邮轮码头的报到大厅,找到参团团队的领队以后,拿着所有上船的证件,通过安检来到邮轮上。登上邮轮后,邮轮工作人员请游客首先要进行拍照留档的流程。按照邮轮公司的惯例,上邮轮的毎一位旅游者都要拍照留档,作为邮轮安全管理和上下邮轮安检的必要影像信息,属于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但旅游者王某以不知情不了解、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拒绝邮轮公司工作人员的拍照要求。由于邮轮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游客的语言沟通有障碍,双方无法进一步沟通。领队得到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对旅游者王某进行了反复的解释和劝说,向邮轮公司也进行了说明,但邮轮公司看到旅游者王某语言激烈,仍然坚持拒绝配合拍照的情况下,向船长、安全官汇报了情况。在船长的指令下,做出了拒绝旅游者随船旅游,将旅游者逐下了邮轮的决定。    


事后,旅游者王某向多方投诉旅行社,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后经多方调解和协商,该旅行  社退赔款结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理销售邮轮公司船票的旅行社,没有履行《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如实说明下列事项:


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

邮轮上的禁止行为;

船票费用包含的具体事项;

邮轮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

船长在船舶安全以  及航行安全方面的处置权利;

纠纷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和手续;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如上邮轮后拍照、安全演习、环保要求、吸烟规定、安全、船长的处置权利等,属于邮轮特殊的、限制性的要求,旅游者一般不会或者很少了解和知晓。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出团说明会的方式、特别告知的方式向旅游者明示如实说明。也就是说,要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只有知晓并认同这些上邮轮旅游特殊的限制要求,才能报名参加邮轮旅游,反之则无法参加邮轮旅游本案中的旅游者王某,在报名参加邮轮旅游时,并没有得到旅行社的特殊告知,也没有知晓和认同相关的邮轮限制性要求,从而引发争议造成损失。


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可以参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 


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就是船票。船票是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之间承运关系的  证明、同时也是明确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属于混合合同,既包含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也包含了饮食住宿、休闲娱乐的旅游内容。邮轮船票是由邮轮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一种郎轮格式合同,由邮轮方提供具体条款与细则。船票条款分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船票正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承运人名称、航线、航次、出发和达到时、舱位号、票价、旅客姓名等。船票背面条款上列明了游客须知、邮轮公司和游客之间的责任划分,争议解次等内容。各大邮轮公司的船票背面条款名称也不尽相同,地中海邮轮公司为标准承还条款、丽星邮轮公司为特别协议书、歌诗达邮轮公司为邮轮度假须知及商务条款、公主邮轮为航行合约“等。


案例链接 


某邮轮公司的条款与细则


(1)销售合约的适用法律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条款。 

(2)合同成立条款及细则:具体为预订船票的程序,特惠条款、委托代理销售船票的规定  船票销售的限制、残疾人士的保障、游客身体情况的告知义务等。 

(3)付款方式。 

(4)价格:具体有船票价格和浮动规则、港务费、船上酒店服务费、单人价格及单人客舱差  额费用等。

(5)邮轮组织方的旅行变更:组织者在出发前(因游客之外原因)的旅行变更规则。

(6)乘客解除合同:个人预订和团队预订乘客出发前解除合同的费用承担约定。 

(7)替代:乘客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旅行计划时,由他人替代的相关约束条款。 

(8)组织者(邮轮方)无法执行的相关权利义务。 

(9)乘客义务:包括乘客的护照签证、不得危及安全条款、不得携带物品条款、乘客未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条款、乘客向组织方提供信息的义务等。 

(10)船长权利:船长的开航权利、安全处置权利等相关法律赋予船长的权利。 

(11)质押与留置:组织方有权扣缴乘客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并将其作为因乘客在船上所使用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的质押。 

(12)船上或酒店的住宿:组织方有权为乘客指定预订客舱之外的客舱,但是二者必须属于同类型。 

(13)组织者的责任:组织者应对未能全部履行合约约定服务而给乘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4)偿限额;组织者承担的赔款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游览:根据合约履行游览以及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导致变更的处理规定。 

(16)船医:船上医疗设备和人员配备的大致情况,以及支付费用的约定。 

(17)贵重物的俣管:船上游客可使用保险 

(18)帮助义务:限于合约义务和法定条篇服务的约定。 

(19)投诉和诉求:乘客投诉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及投诉时效和协商的约定。 

(20)保险:提示乘客购买保险。 

(21)人信息保密:个人信息保密和使用条款。 

(22)管辖。

 

第三节

邮轮旅游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一、邮轮旅游的安全保障  


()邮轮旅游的安全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旅游者自行到达登船港口的旅行社和邮轮公司针对人身权益的责任期间自旅游者登船时起,至旅游者离船时止;如果约定由旅行社或者邮轮公司负责旅游者自出发地到码头接送的,接送期间也应纳入责任期间的计算。但不包括旅游者在港口码头等其他设施内的期间邮轮旅游安全主要是指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包括邮轮的航行安全、饮食安全、财物安全、人身安全、旅游安全等。 



()邮轮旅游的安全保障 

1.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者在船上的期间,邮轮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和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按照既定的路线和时间安全地完成航行,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通过旅行社、代理销售船票企业单独购买船票的旅游者。


由邮轮公司负责提供上岸观光旅游时,邮轮公司与旅游者构成旅游合同关系,邮轮公司负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等。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的包价旅游合同,按照《旅游法》《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做好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包括岸上观光旅游,旅行社负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  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  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等。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除上岸观光外的船上活动部分,约定为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履行基本的安全提示和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邮轮旅游的安全告知

 

()安全告知是法定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安全告知的含义

以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为前提。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的风险,即使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到的风险,旅游活动过程中也可能被放大。旅行社告知义务不能以日常生活环境作为参考,而应当以旅游活动这一特定背景作为衡量标准。 


以存在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为前提。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风险,主要指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法律风险,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邮轮的法律法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二面临的法律风险。之所以要求告知旅游者,是由于因此风险导致的后果,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安全告知的方式和途径

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履行说明及警示义务,既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也体现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告知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主要指邮轮公司、旅行社或其从业人员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具体包括:


口头明示:主要指邮轮公司、旅行社或其从业人员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诸如邮轮广播、出团说明会、从业人员的当面口头告知,电话联系等。

口头方式传达的信息方便、快捷,但因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所以,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事项不宜单独采用口头方式。

 

书面明示:合同的告知就是一种书面明示的主要方式。邮轮合同、邮轮出行指南邮轮送到船舱的安全告知单页、邮轮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产品说明书、出团通知书等都可以进行书面的安全明示。   

将邮轮公司和旅行社所要表达的安全说明或警示内谷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是旅游者判断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旅游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旅游纠纷的处理。 


事先警示:事先警示是预先防范措施,其目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指在旅游者履行签订合同之前、邮轮旅游行程或活动开始前,通过视听材料、出团说明会、安全演习、警示标识牌等方式进行明确、有效的警示明示。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邮轮公司、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邮轮的安全告知:舱房住宿时提醒旅游者关注舱房内明示的紧急疏散路线、防滑、防盗和防火等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在阳台上活动、开启舱门、阳台门需注意的安全事项。使用各种设备(泳池、按摩池)的安全告知、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的安全告知、邮轮甲板行走、餐饮场所用餐、娱乐场所娱乐、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告知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别安全告知等。 


(2)旅行社的安全告知:提示旅游者必须参加邮轮的安全演习,遵守邮轮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邮轮上属于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要根据邮轮方的相关告知和提示,充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上岸观光旅游行程中,领队导游具体告知内容 

车辆行驶前,告知车内安全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主要突发事件应对常识,要求旅游者系好安全带,勿随意更换座位,不要在车上随意走动,上下车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带危险或易燃品。并提醒其他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旅游者因游览、用餐、购物等需暂时离开车辆时,导游应提醒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督促司机关好门窗。

游览时提醒旅游者遵守游览场所及项目的安全规定和警示,对参与特种项目的旅游者要提前告知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提醒旅游者遵守餐饮、购物和娱乐场所的安全规定和警示,保管好随身物品等注意事项。

提醒旅游者下船、登船的安全注意事项。 

上岸观光旅游要带好证件并妥善保管,忌带贵重物品,整个游程注意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旅游者自由活动(景点解散旅游、购物)时:提醒旅游者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目的地风俗民情、宗教信仰;告知归团时间,提醒自由活动期间的主要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联系方式、报警和求助电话。 

告知导游、领队的名称和电话,乘坐的旅游车车牌号码。 

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要慎吃生食、生海鲜,也不能带上船。 

购物要注意保管好发票或凭证。

 

第四节

邮轮旅游保险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规定:市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行邮轮旅游经营房综合保险制度。邮轮公司、旅行社和邮轮码头经营者应积极参加本市邮轮旅游经营方综合保险统保。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邮轮道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




一、保验是分散邮轮旅游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


(1)邮轮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邮轮旅游相对于一般的海上旅客运输,运输周期长,超大型、巨型邮轮旅游者人数众多,邮轮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如邮轮旅游发生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溺水、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意外死亡、行李灭失或损坏、财物遗失、航程变更、取消等。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和邮轮服务提供方,一旦发生邮轮上的风险或发生和承运有关的航程变更和取消,邮轮公司承担的责任很大。 


(2)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和邮轮旅游服务的提供方,旅游者在邮轮上发生风险后,基于与旅游者的承运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利益救济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作为邮轮旅游包价合同的主体方,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因为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包价旅游合同中上岸观光主要由旅行社提供,如果上岸观光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都应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4)旅游者有选择权。如果是由于邮轮公司方面的侵权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旅游者有选择权,即邮轮公司承运合同和旅行社邮轮旅游包价合同的竞合。旅游者可以选择向邮轮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旅行社索赔,由旅行社将邮轮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一般来说,海上运输和邮轮旅游服务由邮轮公司提供,发生和其有关风险在责任。


(5)旅游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旅游法》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参与邮轮旅游,受到邮轮合同和邮轮旅游包价合同约定的约束,不得违反相应的安全警示规定。服从邮轮方的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谨慎选择参与邮轮的各类娱乐设施活动,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贵重物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旅游者还要对同行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承担监护责任等。 


邮轮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邮轮公司、旅行社、旅游者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邮轮公司、旅行社、旅游者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分散邮轮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责任保险


《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其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1)旅行社的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必须在中国境内选择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 


(2)旅行社责任保险概念: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旅行社。


()邮轮公司保险


在海上旅客运输方面,《1974年雅典公约》和各国的海商法都有相应的旅客人身伤害和行李运输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除此之外还有海商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都对承运人进行了必要的责任保护。邮轮公司都在其标准承运合同中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以法律规定的限制金额为上限。

 

三、旅游者的意外保险


(1)旅游自愿保险概念:是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为避免风险,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旅游保险产品。旅游自愿保险,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旅行社应当提示购买:《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邮轮意外保险的投保:邮轮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同、保障范围不同、价格不同。目前邮轮旅客自行购买的保险品种多样。


例如:太平洋邮轮旅游出境保险保障的利益就包括:意外、意外医疗保障、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送达、遗体/骨灰运送回国、亲友探病、协助末满12岁的同行子女回国、出院后的休养期食宿、邮轮延误导致港口停靠时间缩短、港口停靠取消、邮轮往返抵港延误、旅程取消/缩短、旅行证件费用、行李延误等。这些保障覆盖了邮轮旅游的大部分项目。也有一些邮轮意外保险品种,保障范围比较小,覆盖的风险不够大,虽然价格便宜,但一旦发生风险,对旅游者的保障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旅行社代理销售意外保险或旅游者自行购买,都要谨慎选择。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认真解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仼免除条款、赔偿处理条款、索赔程序、退保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名词的释义。要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避免理赔时的诸多纠纷。


四、保险理赔


()牢记客服电话,依法按时报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应当关注保险合同中有关于索赔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循索赔与理赔程序。 


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有一个条款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此后的多长时间内报案。通常是3天内、5天内等不同规定。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都要注意及时报案。


()保留有关资料,提供必需单证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单、旅游合同、行程、导游签字的情况证明书、支出费用的各类单据、身份证等。旅程延误、行李延误遗失要向航空公司索取证明材料,财物被盗、被抢要及时报案,并获取当地警局的报案证明,交通事故要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举例:财物被盗、让领队作证、离开事发地说东西被盗、食物中毒没去就医自己吃药、受伤当时未就医,离开事发地过后就医不被认定等) 

 

      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索赔洛时应提供的资料。险种不同,需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关注有效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牢记有关期限,维护合法权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肉,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注意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