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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Mr.LiuStu  来源:刘宝平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6-01-26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聊职院发〔2016〕10号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公布《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
公  告
各处室、院部: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已于2015年12月29日经省教育厅正式核准生效(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2号),现予公布。
  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水平。
  特此公告。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26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有“江北水城·运河古都”美誉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聊城广播电视大学、聊城卫生学校、聊城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聊城市畜牧研究所实质性合并的基础上建立。
  学校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内涵建设,强化高职特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2010年被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2年被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评选为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聊城职院。英文名称为Liao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LCVTC。
  学校法定住所为聊城市花园北路133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lctvu.sd.cn。
  第三条 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聊城市共管,以聊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走“产学研一体、做学教合一”的办学道路,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校办学目标是建设引领鲁西、示范山东、影响全国的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
  第七条 学校依法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八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远程教育学籍的学生,由广播电视大学或二级学院组织教学管理,办理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人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工科类、医护类专业为重点,管理、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院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聊城产业发展,面向鲁西地区”的服务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技师教育、中职教育合作贯通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数字化校园,探索建设智慧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讨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教学院部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与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院部(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院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学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制度。对教学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二级学院院长及党总支书记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教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实际需要,组建由政府、行业、企业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聊城第一职业教育集团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徽
  校徽整体为圆形,内含学院中英文名称,主图案为“L”和“V”,即“聊”字的第一个字母和“职”的第一个字母的变形,又似海鸥展翅飞翔。图案的下半部分有两条波浪线,突出体现“水城”的地域特色。寓意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座落在江北水城,在全国高校中展翅飞翔、鹏程万里、蒸蒸日上。
  第七十一条 校训
  (一)校训:厚德 博学 求精 创新。
  (二)释义
  “厚德”乃“德厚”,出自《易经》、君子厚德载物,故人有厚德,无问其小节。“厚德载物,源远流长”是人人皆知的中华美德。告诉我们技能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德育。 “博学”出自《礼记》广泛的学,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笃行之。意谓:孔子说君子要广泛学习一切知识,并且用礼来约束自己,这样就可以不背君子之道了。“求精”出自《论语》“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要求我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力求上进,努力做得更好,更精。“创新”要有突出精神状态,要有一股冲劲,一股创劲。但要重在“新”,新是终点的超越,平衡的打破,动态的延伸,高度的提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