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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布“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八条认定标准及处罚处理标准

作者:聊之旅旅行社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5-10-02
    9月30日消息,为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的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国家旅游局9月3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

    《意见》中首先公布了“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八条认定标准,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国家旅游局在发布会上要求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加大对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打击力度,加强联合执法。

    金棕榈旅游电子合同平台经理许艳艳表示,目前由金棕榈研发运维的旅游电子合同平台已在上海、江苏等多地广泛运用,其电子化、移动实时化的特点即便于管理部门监管,也能让游客切实掌握行程安排,直接进行在线投诉,实现双重监督的效果,真正起到杜绝违规,扼杀欺骗、强制购物等现象。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