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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Mr.LiuStu  来源:刘宝平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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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名称预先核准、可行性论证等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异地商会的注册登记要坚持地域对等原则,发起人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⑨由7个以上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发起(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⑵章程内容完备合法;


   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⑸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⑹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⑺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⑻若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为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取得批准兼职的文件;


   ⑼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团体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聊代表机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刘宝平工作室 · Mr.Liu 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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