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聊城聊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欢迎,请登录 传真:0635-8336665 24H电话:0635-8681234

《邮轮运营实务》第七章:邮轮旅游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二节:邮轮旅游相关合同

作者:Mr.LiuStu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0-05-01

刘宝平工作室_Mr.Liu Stu

第二节 

邮轮旅游相关合同


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代理销售船票企业的合同


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代理销修船票企业就邮轮船票销售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有关当事方就邮轮船票销售、代理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对以下涉及旅游者权益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程变更、取消后的风险分担标准;发生违约或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形的责任分担;纠纷解决方式;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服务说明等资料的责任人;其他与旅游者权益相关的事项。



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


()邮轮包价旅游合同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三条【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并提供船票,邮轮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邮轮公司以及邮轮的基本信息;邮轮旅游行程:具体包括出发港、途经港和返回港;舱房等级等邮轮服务安排和标准;到岸观光行程安排;应当交纳的邮轮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标准;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2015年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共同监制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现阶段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对境外邮轮公司的船票和相应的邮轮合同条款了解渠道不畅、理解程度有限,而邮轮公司的邮轮合同中和旅游者权益关系密切的一些条款非常重要,旅游者往往因为不了解这些条款而和旅行社、邮轮公司之间产生误解、争议、纠纷。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一条【邮轮船票】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的,应当在游客登船前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向旅游者送达可保留的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船票及其他书面资料,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采用旅游者可确认的方式。《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如实说明下列事项:

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

邮轮上的禁止行为;

船票费用包含的具体事项;

邮轮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

船长在船舶安全以及航行安全方面的处置权利;

纠纷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和手续;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特殊告知事项,邮轮码头应承担协助告知义务,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码头区域向旅游者加强告知和宣传。   


旅行社代理销售邮轮公司的船票并招揽旅游者后,在与旅游者签订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的时候,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规定,旅行社要将邮轮公司的邮轮合同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用书面方式明确告知旅游者,并按邮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旅游者做约定。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对航程变更、邮轮旅游中的安全演习、邮轮航行时的自行安排活动、上岸参加观光活动的特别注意事项、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等做了明确约定,有利于旅游者了解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了解参加邮轮旅游时旅游者应当承担和义务和应有的权利。  


经营邮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在销售邮轮包价旅游产品时,可以使用或参照《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依法签订。


1.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属于包价旅游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以《合同法》《旅游法》为依据制定的。都属于包价旅游合同。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邮轮旅游中的上岸观光由旅行社安排,属于由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由旅行社提供车辆、游览、导游和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行社将代理销售的船票和上岸观光的旅游费用打包销售给旅游者,邮轮旅游合同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旅行社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责任。


2.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具有复合性


邮轮旅游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邮轮旅游和上岸观光。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对邮轮旅游和上岸观光都有条款约定。邮轮旅游部分主要是航程变更的约定;上岸观光部分是旅社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召开出团说明会、办理登船前的手续、出发、召集、航行中的咨询服务、安排上岸观光行程、提供上岸观光的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


邮轮旅游部分的服务提供方为邮轮公司。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用邮轮合同约定双方在邮轮旅游(非上岸观光)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邮轮合同有邮轮度假须知及商务条款”“航行合约等名称,因邮轮不同而不同,但都属于邮轮合同。旅游者可以通过船票、向旅行社索取、上网获取、船舱内的书面资料等方式获得。邮轮包价旅游合同中包含少量邮轮公司和旅游者约定的条款,属于旅行社销售邮轮公司船票后向旅游者特殊告知义务的内容。在邮轮上旅游者与邮轮公司为合同主体。


上岸观光的提供方为旅游公司。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约定了行前在邮说明会、登船服务、船上咨询辅助服务、上岸观光、特殊告知义务等服务范围。除此之外的邮轮上的时间为邮轮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对所约定的服务项目承担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责任。 


3.邮轮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八条【纠纷解决】中提及: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销售邮轮船票,因邮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和旅游者之间的邮轮旅游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纠纷解决;因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在销售船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负责纠纷解决。


旅行社把邮轮船票与岸上观光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违反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 


()旅行社单船票销售的合同 

旅行社代理销售邮轮公司的船票,包括母港邮轮、离岸邮轮等。旅行社不安排上岸观光。单船票销售合同属于单项委托合同范畴。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提及: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者的受托人,其代购船票的行为后果,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仅对其代订行为承担责任。

对旅行社来讲,为旅游者提供代订船票服务是其经营活动,可以收取代办费用,二者之间成立的旅游代订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错定舱位、错定航次等,旅行社单船票销售合同属于单项委托合同范畴,旅行社可以依据《合同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单项委托合同版本拟定。



旅游者拒绝在上邮轮时拍摄照片引发的投诉案例


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王某签订了邮轮包价旅游合同,王某来到邮轮码头的报到大厅,找到参团团队的领队以后,拿着所有上船的证件,通过安检来到邮轮上。登上邮轮后,邮轮工作人员请游客首先要进行拍照留档的流程。按照邮轮公司的惯例,上邮轮的毎一位旅游者都要拍照留档,作为邮轮安全管理和上下邮轮安检的必要影像信息,属于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但旅游者王某以不知情不了解、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拒绝邮轮公司工作人员的拍照要求。由于邮轮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游客的语言沟通有障碍,双方无法进一步沟通。领队得到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对旅游者王某进行了反复的解释和劝说,向邮轮公司也进行了说明,但邮轮公司看到旅游者王某语言激烈,仍然坚持拒绝配合拍照的情况下,向船长、安全官汇报了情况。在船长的指令下,做出了拒绝旅游者随船旅游,将旅游者逐下了邮轮的决定。    


事后,旅游者王某向多方投诉旅行社,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后经多方调解和协商,该旅行  社退赔款结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理销售邮轮公司船票的旅行社,没有履行《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四条【特殊告知义务】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如实说明下列事项:


邮轮上服务项目的限制性要求;

邮轮上的禁止行为;

船票费用包含的具体事项;

邮轮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

船长在船舶安全以  及航行安全方面的处置权利;

纠纷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和手续;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如上邮轮后拍照、安全演习、环保要求、吸烟规定、安全、船长的处置权利等,属于邮轮特殊的、限制性的要求,旅游者一般不会或者很少了解和知晓。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出团说明会的方式、特别告知的方式向旅游者明示如实说明。也就是说,要参加邮轮旅游的旅游者,只有知晓并认同这些上邮轮旅游特殊的限制要求,才能报名参加邮轮旅游,反之则无法参加邮轮旅游本案中的旅游者王某,在报名参加邮轮旅游时,并没有得到旅行社的特殊告知,也没有知晓和认同相关的邮轮限制性要求,从而引发争议造成损失。


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可以参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 


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就是船票。船票是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之间承运关系的  证明、同时也是明确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属于混合合同,既包含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也包含了饮食住宿、休闲娱乐的旅游内容。邮轮船票是由邮轮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一种郎轮格式合同,由邮轮方提供具体条款与细则。船票条款分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船票正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承运人名称、航线、航次、出发和达到时、舱位号、票价、旅客姓名等。船票背面条款上列明了游客须知、邮轮公司和游客之间的责任划分,争议解次等内容。各大邮轮公司的船票背面条款名称也不尽相同,地中海邮轮公司为标准承还条款、丽星邮轮公司为特别协议书、歌诗达邮轮公司为邮轮度假须知及商务条款、公主邮轮为航行合约“等。



某邮轮公司的条款与细则


(1)销售合约的适用法律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条款。 

(2)合同成立条款及细则:具体为预订船票的程序,特惠条款、委托代理销售船票的规定  船票销售的限制、残疾人士的保障、游客身体情况的告知义务等。 

(3)付款方式。 

(4)价格:具体有船票价格和浮动规则、港务费、船上酒店服务费、单人价格及单人客舱差  额费用等。

(5)邮轮组织方的旅行变更:组织者在出发前(因游客之外原因)的旅行变更规则。

(6)乘客解除合同:个人预订和团队预订乘客出发前解除合同的费用承担约定。 

(7)替代:乘客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旅行计划时,由他人替代的相关约束条款。 

(8)组织者(邮轮方)无法执行的相关权利义务。 

(9)乘客义务:包括乘客的护照签证、不得危及安全条款、不得携带物品条款、乘客未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条款、乘客向组织方提供信息的义务等。 

(10)船长权利:船长的开航权利、安全处置权利等相关法律赋予船长的权利。 

(11)质押与留置:组织方有权扣缴乘客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并将其作为因乘客在船上所使用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的质押。 

(12)船上或酒店的住宿:组织方有权为乘客指定预订客舱之外的客舱,但是二者必须属于同类型。 

(13)组织者的责任:组织者应对未能全部履行合约约定服务而给乘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4)偿限额;组织者承担的赔款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游览:根据合约履行游览以及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导致变更的处理规定。 

(16)船医:船上医疗设备和人员配备的大致情况,以及支付费用的约定。 

(17)贵重物的俣管:船上游客可使用保险 

(18)帮助义务:限于合约义务和法定条篇服务的约定。 

(19)投诉和诉求:乘客投诉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及投诉时效和协商的约定。 

(20)保险:提示乘客购买保险。 

(21)人信息保密:个人信息保密和使用条款。 

(22)管辖。  




刘宝平工作室 · Mr.Liu Studio



Mr.Liu Studio创始人

http://www.jiangbeishuicheng.com/mobile/article/list/cateid-290.html


地址

校内:山东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学院

校外:山东聊城东昌府区兴华东路7号


电话

8330520

点击电话 直接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