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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运营实务》第七章:邮轮旅游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一节:邮轮旅游市场主体类型和法律定位

作者:Mr.LiuStu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0-04-30

刘宝平工作室_Mr.Liu Stu

第七章

邮轮旅游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一节

邮轮旅游市场主体类型和法律定位


邮轮旅游市场的主体


()邮轮公司

拥有邮轮,根据邮轮的航行速度、出发的港口、停靠的旅游地、航程的期限以及停靠地之间的距离提供服务航线,提供船期的经营实体,如目前全球最大的嘉年华集团公司,旗下有嘉年华邮轮、公主邮轮、荷美邮轮、世鹏邮轮、铁行邮轮、冠达邮轮、爱达邮轮、歌诗达邮轮10个子品牌邮轮公司。邮轮公司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它的责任就是按照航线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程;根据船票合同以及服务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完善的住宿、休闲、餐饮、娱乐服务;遇到突发事件要按照合同条款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邮轮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签订票务、承运、服务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保障旅游者合同期内的安全航行;航行前影响因素预测发布;完全履行邮轮服务合同;合理延误下的其他责任(告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船票经营商

有资质的经营主体。代理销售邮轮船票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代理资格。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内资企业应当向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旅行社

取得旅行社经营岀境旅游业务许可,经营出境包价邮轮旅游业务、代理销售包价邮轮旅游产品。在国内出境邮轮旅游中,旅行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旅行社业务合同当中,委托代理船票销售合同和包价旅游邮轮合同是最常见的两种。


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根据船票销售模式分为包船、分销、切舱、散卖。无论是单卖船票还是切舱”“包舱”,只是船票销售数量、付款方式的差别,其本质是代理销售船票的行为,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旅行社的行为只是船票代销或包销,不承担承运责任,不具有承运人身份。


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根据上岸观光组织分为委托代理销售船票和包价旅游。包价旅游邮轮产品是将船票和上岸观光打包的邮轮旅游产品,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一价式旅游产品情况下,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如果是包价旅游产品,那么岸上观光的责任由旅行社承担。邮轮公司的承运责任和由邮轮公司提供的船上服务导致的责任均应当由邮轮公司承担。



()邮轮港口

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存储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或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港区组成。邮轮港不同于车站、机场和货运码头。除了执行码头功能,即提供邮轮停泊及上落访客及行李、货物之外,虽然与游客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和邮轮公司有合同关系。 


(1)邮轮港口应该辅助邮轮公司发布邮轮到达实时信息,及时跟踪邮轮航次安排,气候变化等信息,让游客充分了解邮轮相关运营信息。 


(2)邮轮港口的功能之一是游客上下船的集散枢纽,港口有责任维护现场运营秩序,保证客运大厅内设施、设备运营正常,努力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候船环境。


(3)港口需要提供旅客休息的场所,及时协调港口各保障部门、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做好问题的处置和服务的保障工作,如果旅客因滞船事件提出超出协议范围要求,港口需积极主动联系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协调解决。 


(4)辅助邮轮公司解决港口突发事件,维护港口及社会秩序。在实际运行中,邮轮港常常会出现因邮轮延误纠纷发展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此时相关政府机关处理这些突发事件的有效性,是旅客出行与邮轮的安全、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当邮轮旅客因各种承运纠纷或者突发事件而强行滞留时,港口有责任维持现场秩序,辅助邮轮公司及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疏散游客,保证港口及邮轮的正常运营。


()消费者

购买邮轮船票或旅行社邮轮旅游产品的自然人。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整个邮轮旅游过程中享有合同所拟订的服务的权利。但是,游客也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这样才能促使邮轮产业的健康发展,而最基本的,游客应该履行海商合同和旅游合同两方面意义上的义务。


(1)支付包括船票价款在内的旅游费用。


(2)附随义务: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游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 


协助义务。登船前和在船期间,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合同规定和注意事项,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配合旅行社的工作安排。在岸上游览观光时,应该尊重当地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


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


守时、守法的义务。游客应当准  时集合,按照规定或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擅自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


游客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该理性维权,应该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类似滞船这样的手段来维权,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影响了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邮轮旅游产品相关主体的法律定位


第一,邮轮公司和代理销售船票企业以及代理邮轮船票销售的旅行社为委托代理关系,本质是商事合同。


第二,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因船票以及承运行为构成合同关系,邮轮公司和旅游者为合同主体。这种合同关系以船票为体现形式,用船票来明确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邮轮公司对邮轮航程安全、邮轮航程取消、邮轮航程变更以及由邮轮提供的邮轮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与旅游者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与旅游者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代理销售船票企业以及代理邮轮船票销售的旅行社销售船票,无论销售方式是单售船票还是旅行社包船、切舱,如不包含岸上观光内容,则其法律关系应为委托代理关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承运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产生直接的邮轮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代理商)直销客票模式在西方邮轮市场是较为成熟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內邮轮旅游市场由船务公司、依法设立的邮轮船票销售机构、线上线下旅行社的直销客票模式也在逐步发展。在这种模式下,船务公司、依法设立的邮轮船票销售机构、线上线下旅行社仅仅为邮轮公司的代理人,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产生直接的邮轮合同法律关系。 


邮轮公司安排的上岸观光,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为邮轮旅游合同关系直销客票模式下,邮轮公司设立岸上观光部或旅游部,负责安排旅游者上岸观光,组织协调岸上包价旅游产品的预订和操作。在船上直接对旅游者销售上岸观光线路。有些邮轮的岸上观光部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预订港口接送车辆、改换航班等。这些负责实施岸上包价旅游的旅行社,是邮轮公司的供应商,产生的后果由邮轮公司直接负责。

 

(2)旅行社代理邮轮公司进行船票销售,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即旅行社包船或切舱将邮轮旅游打包成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是代理销售船票的一种方式,旅行社并没有也不能改变船票即邮轮合同内容,邮轮公司仍应就邮轮的承运义务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船票销售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产品的包价旅游合同,合同主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行前说明会义务、相关告知义务、提供登船前服务,组织旅游者上岸观光旅游以及相关事宜的服务,并按照邮轮旅游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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